九州大学中国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在中国九州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本部设在北京市,同时根据需要设立地方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以加强会员相互间的交流以及会员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 九州大学本科、硕士及博士毕业的;
2. 非在籍但取得九州大学博士学位的、或以研究生、大学院生、访问研究员、教职员等身份在九州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
3. 其它申请加入本会,并得到理事会认可的。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包括以下工作人员。
1. 会长1名
2. 副会长若干名
3. 理事若干名
4. 常务理事若干名
5. 监事若干名
6. 顾问若干名
工作人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依据下列方式选举产生。
1. 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2. 副会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指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3. 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4. 理事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并经总会通过产生。
5. 常务理事由本部和各支部从理事中推荐,由本部协调决定。
6. 监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1. 会长代表本会,对所有事务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遇到特殊情况下,代理会长职务。
2.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审议和决定本会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3. 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全体常任理事组成,审议和决定本会日常运营中的各项事项。
4. 监事负责对本会会计进行监督。
5. 顾问由常任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根据会长的请求,顾问可以出席常务理事会,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本会设立以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长由理事担任,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选定并报告理事会备案。委员的任期参照本会工作人员的任期执行,可以连任。
1. 学术交流委员会
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学术研究会和组织开展协作研究等。
2. 广告宣传委员会
主要负责编辑会员名册和本会网页的运营等。
3. 事业筹画委员会
主要负责本会各项事业的筹画。
4. 组织委员会
主要负责组织扩大和国际化对策研究
5. 对外联络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外联络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
第四章 事业
第九条 为了实现本会的目的,拟开展的事业包括。
1. 召集各种研讨会和交流会
2. 编辑发行会员名册
3. 网页的运营与管理
4. 其它事业
第五章 会议
第十条 定期总会一年一次,由会长召集。
第十一条 临时总会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根据三份之一的理事的要求召集。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包括:
1. 事业计划、预算方案、事业报告及决算方案;
2. 下一期会长、副会长及监事的推荐;
3. 顾问的推荐;
4. 总会的召开地点及日程的安排;
5. 决定入会费、会费及终身会费的收取标准;
6. 地区分会的设立;
7.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总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由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设立地区分会,地区分会会长由会长任命,负责各分会的事务的同时,分担本会的各项业务。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包括入会费、会费、终身会费及赞助金等。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总会过半数通过。
附则
本章程2004年12月25日制定,从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