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大学中国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为在中国九州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同时新设区域分会及同好会。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和母校之间相互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 九州大学本科、硕士及博士毕业的;
2. 非在籍但取得九州大学学位的、或以研究生、大学院生、访问研究员、教职员等身份在九州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
3. 其他同意本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且申请加入本会,得到理事会认可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包括以下工作人员。
1. 校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3-5名、常务5-10名、监事3-5名、理事若干名。
2. 区域分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一名,干事若干名。区域分会长直接成为全国校友会理事会成员。
3. 各同好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一名,干事若干名。分会长直接成为全国校友会理事会成员。
工作人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依据下列方式选举产生。
1.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
2. 理事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3. 监事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会员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4. 区域分会会长由各区域分会选举产生。
5. 各同好会会长由各同好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1. 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并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相关交流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遇到特殊情况下,代理会长职务。
2.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选举产生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和决定本会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3. 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审议和决定理事会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4. 监事负责对本会财务进行监督。
5. 顾问由常任理事会推荐,会长聘任。根据会长的请求,顾问可以出席常务理事会,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本会在九州大学北京事务所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筹划和组织实施各种交流、合作活动;
2. 收集校友信息、编录会员名册、校友风采,加强会员联系;
3. 负责论坛、微信、微博、博客及网页等运营和宣传;
4. 负责内外联络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
第四章 主要活动
第九条 为了实现本会的目的,拟开展的主要活动包括:
1. 组织和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2. 编辑发行会员名册、电子杂志;
3. 维护和管理本会微信、微博、博客及网页;
4. 其它活动。
第五章 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员大会两年一次,由会长召集。
第十一条 临时总会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理事的要求召集。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包括:
1. 事业计划、预算方案、事业报告及决算方案;
2.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选举;
3. 顾问的推荐;
4. 会员大会日程安排;
5. 会费的收取标准;
6. 地区分会的设立;
7.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由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设立区域分会,区域分会会长由各区域分会选举产生,负责各分会的事务的同时,分担本会的各项业务。
第十六条 设立各同好分会,各同好分会会长由各同好分会选举产生,负责各同好分会的事务的同时,分担本会的各项业务。
第十七条 各区域分会和同好会所组织的活动需向总会报批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包括入会费、会费、终身会费及赞助金等。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附则
本章程2004年12月25日制定,2010年 12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11月9日第二次修订后的文本从修订之日起实行。